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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第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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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将于2019年6月1日实施。是否可以认为,自6月1日后,已取得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可以覆盖消防员电梯这个类别?

总局回复:按旧许可要求取得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资质不覆盖消防员电梯,按新许可要求取得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资质覆盖消防员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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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的维保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许可目录1.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项目和级别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请问1:在2019年6月1日以前取得的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其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不含防爆电梯,且维保公司的维保人员不懂相关防爆知识。请问维保公司在2019年6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维修保养防爆电梯?
2:在2019年6月1日后如果电梯安装单位在申请电梯安装许可资质时,其申请类别中包含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请问在评审的时候是否需要对该公司,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防爆修理工具、防爆检验仪器等进行评审确认?
3: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这里的(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人员是否可以乘坐?

总局回复:1、原许可证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2、质量体系和人员设置应能满足相应项目的要求;3、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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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想咨询关于TSG 07-2019中的一些问题,

1、在附件G中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G1.8 试安装中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完成试安装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自检报告应当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是不是在样机安装完成后,自检报告只要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盖章即可,还是否需要制造单位提供其他的材料?安装样机不需要办理开工告知和进行监检了?
2、G1.4检测仪器中(4)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这个主要是指什么仪器?弹簧秤、天平、台秤、地磅是不是都可以?
3、对作业人员要求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这个怎么界定?如果持证后到期没有换证,过一段时间又重新考证,这个时间是否可以累加算?

总局回复:1、自检合格由委托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试安装不需要告知和监督检验;2、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主要指电梯生产过程中现场检测用或对检测用到的砝码、重块等进行自校准的器具,生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需求情况进行配置;3、可以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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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6.1日前报的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已经取得安装检验报告,可以评审吗?我想问一下,我单位在2018年申请的电梯B级安装维修许可证,在今年5月份完成了样机的安装并取得了安装维修检验报告,因为6.1日政策变动,我单位现在一直没有进行评审工作,(我单位不是电梯制造单位)请问我们现在评审的话以前安装的样机还能使用吗,我单位是否还能用以前安装的样机做评审的样机。

总局回答:根据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试安装样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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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过度问题,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我公司2018年已取得电梯(客梯、扶梯)制造许可证(A级)2022年6月到期,2019年6月1日后是否就涵盖了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2、如果原制造不能涵盖安装、改造、修理范围,我们应该向国家许可机关提交换证申请还是增项申请还是新申请?我们这种情况需要现场鉴定评审吗?“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条款适用吗?3、关于TSG 07-2019 G1.7条款试制造中的“自检合格”,是本单位自己检验合格就行了,还是需要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型检机构来检验?

总局回答:1、原许可证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2、如果原来没有安装证,可以办理增项,并进行全面评审;3、制造企业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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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轿厢自重),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根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2019)64号文件规定,从6月1号实施,改变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修重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除外)。现因大部分酒店电梯轿厢都装修,但无法证明装修重量是否超出规定值,并且电梯轿厢已经装修使用3-8年不等。请问现场定检时如何判定其是否需要报改造或者由工厂出具相关证明即可。谢谢

回答:64号文件适用于其施行后的施工作业;现场定检有怀疑时,可请使用单位出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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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种设备许可问题,我公司特种设备许可证(电梯维修A级)即将到期,想请问领导,我公司在原许可周期内没有行政处罚符合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是否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是否还有其它的要求?例如更换曳引轮大修告知等,如有的话,是否有数量限制?恳请领导给予指导,谢谢!

回答:《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3.6.3.2已明确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需要重大修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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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是否需要作业人员证件。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特种设备监管人员。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办理相应项目的管理人员证件和作业人员证件?
2、如果办理了使用登记,而使用单位没有作业人员证件,能否处罚?
3、能否统一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空白证照,现在都是用普通的硬纸打印,很不规范。
4、能否将办理各种使用登记的对应材料统一列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为?

总局回复:1.不需要。 2.要看无证人员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了作业。 3.感谢您的建议。 4.总局已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已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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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总局领导,我是基层监察人员。现在起重机械和电梯类都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在机电类设备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有些小工头用该公司的资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在社会上找人随意安装,以前监管部门还可以从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去实施监管。6月1日后取消了安装人员证件的管理,那么监察人员怎么对安装过程实施监管,一旦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事故,纪委监委会追究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请问我们现在如何对安装实施监管,只管最后检验机构的结果?

总局回复:目前从事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安装人员应是安装单位员工,安装工作应由安装单位负责。所以监察人员应对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安装人员是否为安装单位员工进行监管。如为非安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装,则可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理。